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0号),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759,748,416股股份、向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发行642,171,794股股份、向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发行642,171,794股股份、向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31,696,272股股份、向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发行105,357,01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
公司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后续实施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19年第59次会议审核,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获有条件通过。
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0号)。
根据上述事项,公司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就本次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说明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1、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中修改了取得证监会核准的相关情况。
2、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中删除了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3、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五)下属企业情况”中修改了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
4、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中更新了部分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服务期限。
5、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九)业务资质”中更新了部分业务资质发证时间。
6、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之“6、或有事项”、“10、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中更新了百瑞信托部分诉讼、资金冻结的最新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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