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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货船生活污水排放,脱硫装置水排放问题

2020-11-09 08:461040全媒记者 陈尔维中国水运网

近日,本报收到来电咨询长江沿线是否允许散货船生活污水排放(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过),生活灰水以及脱硫装置水排放?

记者联系相关海事工作人员得知,生活污水包括以下四种(GB 3552-2018)(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它废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含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根据GB 3552-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具体限值详见GB 3552-2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三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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