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操作指南(修订版)

2020-11-25 11:34570江苏海事局

为防范国际航行船舶在我省港口口岸进厂修理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推动船舶修造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指南。

一、船舶修理准备

1.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在船舶到港前48小时,向船舶修造企业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 )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的,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告知船舶修造企业。

2.船舶修造企业要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带来的影响,充分了解船员健康状况,评估疫情防控风险,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方式,减少修理人员登轮作业,严格控制登轮人数,尽量避免与船员直接接触。

3.船舶修造企业要切实落实船舶修理环节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4.船舶修造企业要针对每一艘船舶制定进厂修理计划和疫情防控措施,提前48小时报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和海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5.船舶修造企业要固定专班修理人员负责修理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进厂修理期间累计时间不足14天的国际航行船舶,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修理人员及管理措施要报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备案。

6.船舶修造企业要为修理人员提供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二、进厂修理准备

7.航运公司要主动了解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8.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进厂修理期间累计时间不满14天的,原则上禁止船员下船,严格限制非专班修理人员登轮从事修理作业。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以来累计时间超过14天且船员健康状况无异常,所有船员经核酸检测呈阴性的,非专班修理人员可登轮从事修理作业。

9.航运公司或其代理在进口岸申报时,要向海事、海关、边检部门提交由船长签署的“船员健康状况声明”“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的声明”,告知船上有无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及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要对船员健康状况进一步确认。

10.船舶代理公司要向船方通报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掌握船员健康信息。船方或其代理要及时将船员健康异常状况报告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船舶修造企业。

11.船舶进厂修理前要经海关检疫合格。船员出现“四类人员”的,要立即报告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暂停进厂修理计划。

三、进厂修理期间防控

12.船舶和船舶修造企业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措施,明确疫情防控责任,确保所有船员和船舶修理人员熟悉掌握。

13.船舶靠泊或进坞后,船舶修造企业要在登轮舷梯口设置临时检查点、警戒线和警示标牌,划定下船人员消毒区域,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安排专人做好24时现场值守和视频监控,严格管控人员上下船,督促作业人员落实上船前防护和下船后消毒措施。

船舶修造企业不具备自主管控能力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管控。

14.临时检查点值守人员要核对登轮人员身份,准确记录登轮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离船后去向等信息,测量登轮人员体温,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健康码”风险等级,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登轮。

15.船舶修造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点,发现船员或登轮人员中有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按要求釆取隔离措施,恢复作业要经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

16.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以来累计时间未满14天, 因船舶修理确需船员下船对接工作的,船舶修造企业要严格限定下船船员人数,指定下船船员在厂内活动的路线和场所,落实个人防护和工作场所消毒措施,安排专班人员全程陪同,避免非专班人员与下船船员接触。

17.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中国籍船员换班、外籍船员登陆按照《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指南》及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执行。

18.修理人员和其他登轮人员要持有“健康码”,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登轮。登轮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专班修理人员根据需要穿防护服。

19.船长要安排船员每日定时对驾驶台、集控室、会议室、 卫生间、门把手、扶梯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20.船长要安排船员每日至少两次测量体温,如实记录健康信息。船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异常状况时,要立即通报船厂。

21.修理人员要尽可能避免与船员接触,必须接触的要保持 1米以上距离,避免进入船员舱室、生活区等密闭区域,不得在船上用餐和住宿。修理人员与船员技术交流要尽可能以非接触方式进行,确需当面交流的,要在船上经消毒的安全、通风场所进行。

22.专班修理人员非工作期间,要在固定场所待命休息,实行集中管理。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固定场所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通风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减少专班人员相 互接触,避免与外界接触。

23.专班修理人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离开专班前要接受核酸检测,48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离开专班;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

24.修理人员在作业期间接触过“四类人员”的,下船后要按照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的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25.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修理人员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和日常管理,建立修理人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定期安排核酸检测。修理人员要每日向派出单位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状况要立即报告。

26.专班修理人员离开专班14天内要尽量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27.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定期收集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

四、保障措施

28.船舶修造企业要定期对登轮作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教育和培训,内容要覆盖疫情防控政策法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并做好记录。

29.船舶修造企业要帮助船方解决船员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困难。

30.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船舶修理环节疫情输入风险。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地区运输服务网络日趋完善,农村客运通达深度、覆盖广度持续提升,

0评论2021-06-189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基于区块链的进口集装箱电子放货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湖北、江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招商局集团,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州港口集团,中国船东协会、中

0评论2021-06-178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港口协会,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集团、中化集团、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部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

0评论2021-06-15121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21年6月2日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

0评论2021-06-156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第一批) 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具体落实好交通强国试点工作,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对

0评论2021-06-15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第三章投资自由便利第四章财政税收制度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产

0评论2021-06-1550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
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直属海事局,部长

0评论2021-06-1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6.0)》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指导船舶和船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做好防范疫情境外输入和保障航运生产秩序,保护在船船员、乘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组织对《船舶船员

0评论2021-06-1179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航道养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0—2021,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20

0评论2021-06-09103

 

搜船APP内阅读

让船舶交易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