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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关于印发《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长政法〔2021〕89号]

2021-03-18 15:202130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政监察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对《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长政法〔2020〕5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为了做好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现场执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长江委细化、量化了有关行政处罚条款的自由裁量权。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

(一)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5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8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8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10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4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一)不在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深度采砂的

1.采砂点在规划可采区内,超出规定地点300米以下,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24小时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5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2.采砂点在规划可采区内,超出规定地点300米以上,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24小时以上,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5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二)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作业的

1.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江砂达10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2.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江砂达1000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三、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尚未触犯刑律的

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四、逾期拒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一)逾期30日以内(不含30日)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的罚款;

(二)逾期60日以内(不含60日)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4倍的罚款;

(三)超过限期60日以上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

(一)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5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8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8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10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4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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