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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2016-12-28 10:158700国际船舶网国际船舶网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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