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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港口口岸引航员操作指南(修订版)

2020-11-25 11:337340江苏海事局

为有效防范国际航行船舶引航环节疫情输入风险,指导引航机构和引航员做好涉外疫情防护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引航申请与调派

1.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在申请引航计划时,要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向引航机构报告。

2.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要求船舶在引航员登轮前做好船舶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

3.引航机构要依据下列原则对被引领船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分类分级做好疫情防控。

第一类:船员有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及无症状感染者的船舶。

第二类:具有下列情形的船舶。

(1)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或地点直达引航员登轮点不满14天的;

(2)在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抵达引航员登轮点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

(3)在上一港口船上曾有船员感染过新冠肺炎病毒,并得到有效处置的。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船舶以外的船舶。 、

4.引航机构在受理引航申请时发现第一类船舶,要立即报告目的港所在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根据其指令决定是否派人上船引航。

5.引航机构要固定专班引航员引领第一类、第二类船舶,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人员及管理措施要报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备案。

二、在船期间防护措施

6.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前要进行体温测量,确保身体健康方可登轮引航。

7.引航员要尽可能通过室外楼梯通道登离轮,除驾驶台工作区域外,避免进入船员舱室、生活区等密闭区域。

8.引航员在船期间要按照船舶风险程度,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

引领第一类船舶的引航员要穿戴N95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引领第二类船舶的引航员要穿戴N95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建议穿防护服;

引领第三类船舶的引航员要穿戴N95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9.引航员登轮后要向船方询问并确认船员健康状况、近14 天内船舶挂靠港信息、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和入境到引航员登轮点前14日内船员换班信息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发现异常要立即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报告。

10.引航员与船员工作交流时,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11.引航员要与船员分开使用望远镜、雷达等船用助航设备,相关设备、器材、物品应经消毒后使用。

12.引航员要避免在船住宿,尽量避免在船上就餐、如厕。

13.引航期间,在保证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要尽量保持驾驶台通风。

14.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发现有船员发热、咳嗽等异 常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报告,就近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等候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三、离船后防护措施

15.引航员离船后,要在交接基地或所靠泊码头单位提供的消毒场所落实消毒、清洁、防护用品更换等措施。

16.专班引航员非工作期间,要在固定场所待命休息,实行集中管理。引航机构应落实固定场所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 健康监测、通风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减少引航员相互接触, 避免与外界接触。专班引航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

17.引领第一类船舶的引航员离船后要按照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的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引领第二类船舶的引航员,离开专班前要接受核酸,48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离开专班;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引领第三类船舶的引航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1次。

18.引航机构要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和日常管理, 建立引航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引航员要每日向引航机构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状况要立即报告。

19.专班引航员要乘坐专用交通车辆、引航艇往返固定待命休息场所和被引领船舶。

20.专班引航员休息待命的固定场所及乘坐的专用交通车辆、引航艇要做好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

21.负责专班引航员交通接送的专用交通车辆、引航艇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参照专班引航员进行防护和管理。

22.专班引航员离开专班14天内应尽量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四、保障措施

23.引航机构要加强引航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增强引航员自身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提供防护物资保障。

24.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引航机构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引航环节疫情输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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