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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理 大管理 快管理 同管理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2021-02-26 15:42290通讯员 陈康年 特约记者 林上军中国水运网

舟山市港口船舶众多,船舶作业产生的污染源种类复杂,存在处置方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使海洋环境面临多方面的污染威胁。同时,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统筹监管过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相关部门在各环节容易混淆概念和责任。如何营造法治化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环境?最近,舟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郑耿德说,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应遵循“严管理、大管理、快管理、同管理”的管理原则。确立“严管理”政策导向。明确船舶污染物管理实行源头减 量、达标排放、分类管理、科学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按照船舶 污染物接收和处置的需求,科学评估、合理布局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他同时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船舶污 染物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尧 接收单位、处置单位和可以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物的转移处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在船舶污染物的产生点、贮存场所、出入口以及单位内部的运输路径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鉴于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统筹监管过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为统筹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整体管理格局,《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生态环境、港口、渔业海事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海洋、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海关等行政 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袁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条例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及国家部委指导意见袁 明确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不同种类船舶污染物管理要求,对不能排放的船舶污染物,按照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分类,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了联单制度、船舶污染物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应当按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联单、转运及处置联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另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未按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针对不同情形和主体规定了相应罚则。条例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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