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国海事系统政风建设“五个禁止”规定,从源头上防治利益输送、防范廉政风险,有效维护海事清正廉洁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海事执法环境。中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近日印发《防范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2021年7月1起施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体部分共二十九条内容,附件10个。
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的含义
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是指海事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主动向海事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财物或者输送其他利益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建立亲清关系,廉洁从政、严格自律,反对任何形式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的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管理和服务对象向海事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
2.管理和服务对象向海事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3.管理和服务对象向海事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借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的;
4.管理和服务对象为海事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其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5.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海事工作人员各类名义报酬、支付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6.其他可能导致海事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影响其公正执法、秉公办事的行为,或者可能影响海事廉洁形象的行为。
受托办理海事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款规定认定。
对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的处置
1.海事工作人员遇到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时:
应当现场拒绝,并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警示教育,重申纪律要求和廉政告知。对无法当场拒绝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同时上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登记。2.海事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情节轻重,实施:
电话警示:对首次赠送整包香烟以上、发生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且单次折价不超过200元的;书面函告:对一年内再次赠送整包香烟以上、再次发生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且单次折价不超过200元的;
发生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且单次折价超过200元的;
对相关行为人仅发出邀请或承诺给予好处而尚未实施的;
无法判断所送财物价值的;约谈:对已被函告的对象6个月内再次发生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的。
海事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可对被列为约谈对象的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加大船舶现场检查力度、
列入公司审核重点对象、
取消已享受的海事便利措施、
不得推荐“安全诚信”类称号等。联合调查:涉嫌违纪违法或者已对海事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为人所在单位开展联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分级处置工作机制
直属海事系统建立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分级处置工作机制:
列入约谈对象的,6个月内在同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由直属海事局采取处置措施。
列入直属海事局处置的对象,1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由部海事局采取处置措施。
列入部海事局处置的对象,1年内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相关处置措施延长1年,直至符合解除条件。
解除处置措施的条件
列入约谈对象的,6个月内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
列入直属海事局处置的对象,1年内不发生类似行为的;列入部海事局处置的对象,1年内不发生类似行为的。
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行为对外公告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在政务窗口、政府网站公告被约谈的对象、事实和处置措施。
每年利用召开港航企业会议、举办船员培训、开展公司审核等机会,向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通报本辖区外部影响海事廉洁执法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