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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中国方案!南通海事局一篇提案成功提交国际海事组织CCC第七次会议

2021-06-18 15:521030中国水运网

6月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官方网站公布货物与集装箱运输分委会第7次会议(CCC7)的会前公开文件,南通海事局撰写的提案位列其中,将在该分委会2021年9月6日至10日召开会议的第11项议程(IMO安全、保安和环境相关公约条款的统一解释)中进行审议讨论。

即将召开的IMO CCC7会议

IMO货物与集装箱运输分委会主要职责是制定海上大宗散货、集装箱和液化气的运输标准,以及新型环保能源、技术和材料的船舶应用等要求,推动各国共同制定既符合IMO安全绿色发展方向又贴近航运业实际的政策决定。

南通海事局提案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导则》(MSC-MEPC.1/Circ.5/Rev.1)第6.12.5段规定和对国际邮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CCC7/11/2号文件意见来提交,并考虑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CCC7/11/5观点,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立场,进而提出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对气体燃料发动机“曲轴箱、油底壳、扫气空间和冷却系统通风口应提供气体探测”统一解释(UI)进行修订完善的建议。

该提案的提出,正值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103届会议“决定增加一项‘修订IGC规则’的产出、指示CCC用两次会议时间完成”之际,契合热点,有利于业界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和统一实施规则要求。阐述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UI宜按照单一气体燃料型(例如天然气)、双燃料型(例如天然气和燃油)来划分气体发动机种类,具体结合发动机的活塞式、十字头式以及若使用低压气体燃料的特性来解释。

二是从任何情况下曲轴箱内可燃气体是否会超过爆炸下限出发,对安装防爆安全阀、提高系统强度以承受最恶劣情况下的爆炸等防爆措施以外需采取的附加安全措施进行了分析。

三是对可能发生的气体集聚风险开展详细安全评估,不应仅针对活塞下方空间与曲轴箱直接相通的发动机,对IGC规则而言,应扩大至其定义下所有种类发动机,评估应反映在安全概念中,除非另有规定。评估还应有识别探测气体运行故障条件的替代方法。

四是建议完善气体探测在不同位置适用规则要求的解释,允许这种气体探测选取曲轴箱内等效位置布设(防止探头被油雾污染),明确用于气体探测的电气装置和仪器应为经认可的安全型。对于低压气体发动机,如果缸径小且气体探测无法提供,应采取替代措施确保安全。

该提案为南通海事局2021年以来成功向国际组织提交的第4份提案,编写报送期间得到了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和危管防污处的大力支持,从总体思路到具体表述都进行了持续优化和完善,通过了专委会、部海事局、部国际合作司的审核,最终报送至IMO。这标志着南通海事局履约研究工作向前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帮助江苏海事局在IMO CCC会议上提案“零”的突破,还有利于我国把握先进技术的主动权,营造相关产业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

下一步,南通海事局将继续开展IMO相关议题的跟踪研究,为CCC会议的正式召开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向国际社会更好地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巩固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事务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和发展中国国家利益,为世界航运绿色、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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