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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四)——FSC典型案例

2023-08-11 09:041190信德海事网

我们发布了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一)——港口国监督检查》和《 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二)——船旗国监督检查》,介绍了2022年山东海事局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并列举了一些相关案例,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三)——典型案例。

本期我们将推出系列(四)-- 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典型案例之FSC典型案例,希望能给海事管理人员和航运业界朋友提供参考。

案例一:船舶未按照检验证书要求配备装载仪

  船舶概况  

 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四)——FSC典型案例,

检查概况及问题:

2022年3月28日,威海海事局安检人员对“顺鑫航海”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开具缺陷12项,其中一项涉及到船舶装载仪配备的缺陷,具有典型意义。

检查中,安检员发现该轮《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中要求配备装载仪,但是实际并未配备。

需要核实是船检机构的问题还是船舶的问题。

在与船舶公司进行电话沟通后,确认船舶没有配备装载仪。

从船方提供的总布置图获知该轮开口宽度为15.6m,甲板宽度为21.6米,该轮属于甲板大开口船舶必须配备装载仪。

滞留缺陷:

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要求配备装载仪。

相关法规条文:

《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四篇 船舶安全

7.1.3.2 如船上采用装载仪,则该装载仪应符合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对装载仪的有关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船体/第2章船体机构

2.2.8.5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I类船舶:

(1)甲板大开口船舶,应考虑大开口处船体梁垂向弯曲和水平弯曲以及扭转和横向载荷所产生的合成应力;

2.2.8.8船长100m及以上的所有第I类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装载仪。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船体/第2章 通则

1.1.2.17 大开口: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

(1)b/B1≥0.7;(2)lH /lBH ≥0.89;(3)b/B1>0.6 和lH /lBH >0.7

式中:b--开口宽度,m,如有几个舱口并列,则b代表各开口宽度之和,即 b=b1+b2;

B1--在开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宽度,m;

lH--舱口长度,m;

lBH--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如舱口前或后再无其他舱口时,则lBH 算到舱壁位置。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船舶在船长、大副的协助下,由上海某专业机构对船舶基本参数进行了计算完成了装载仪软件部分的设计,后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供船。

船长和大副对装载仪使用参加了视频培训和自学。

案例引发的思考:

通过案例,我们应注意到本案例中该轮甲板大开口的情况属于特例,一般情况下国内航行散货船在图纸设计时会刻意控制货舱开口宽度b的取值和型宽B1的取值,进而规避甲板大开口情况的出现,达到满足不强制配备装载仪的条件。

同时,《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中关于第I类船舶的界定较为复杂,在检查过程中容易被安检员忽视,今后对100m以上散货船实施检查时,是否需要按照建造规范强制配备装载仪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

案例二:船舶多项缺陷表明船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失效

船舶概况

 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四)——FSC典型案例,

检查概况及问题:

2022年3月28日,日照海事局安检人员对靠泊辖区的“润康6”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期间,发现该轮在船舶配员、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应急设备、船舶结构等方面存在多项严重缺陷。

开具29项缺陷,其中涉及船员配备和船舶维护保养方面滞留缺陷17项,安检人员依据船舶总体状况,经开具了SMS体系滞留缺陷。

该轮于2020年1月获得了《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5 年。

但是在检查期间,安检人员发现该轮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应急设备、船舶结构等多方面均存在维护保养不良方面的缺陷,如救生艇艇机无法启动、1 号和 2 号货舱盖严重锈蚀洞穿、应急消防泵无法启动、中高频故障无法开机等诸多缺陷。

船舶无法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船舶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安检人员认为船舶结构和设备等缺陷已长期存在,表明船舶并未按照体系文件要求对船舶设备开展有效维护保养。

滞留缺陷:

相关设备滞留缺陷表明船舶未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无法保证船舶设备得到有效维护

相关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

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该轮在港维修43天后申请复查,考虑到本港的实际修理能力,安检人员复查后允许其存在的部分经临时修理后的缺陷驶往附近船厂进行永久性维修,并通知船厂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跟踪检查。

日照海事局将该轮相关情况通报至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对该航运公司开展了附加审核,并注销了该公司的《符合证明》和全部15艘所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案例引发的思考

本案例中涉及的船舶管理公司,连船舶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安全配员和船员持证情况都不掌握,属于典型的“代而不管”行为。

自实施NSM规则以来,“代而不管”属于海事管理机构严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本案例中涉及的船舶,属于典型的体系运行“两张皮”

虽然该轮持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但在检查期间,安检人员发现船舶并有效运行体系文件。

案例三:大件运输船舶号灯安装不符合规则要求

船舶概况

 山东海事局《2022年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报告》解读系列(四)——FSC典型案例,

检查概况及问题:

2022年7月18日,潍坊海事局安检人员对油船“弘翔健顺”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发现缺陷5项,其中2项涉及前桅灯安装的滞留缺陷,按程序通知船检机构并追究船检责任,具有典型意义。

但该轮没有正确领会《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特殊要求的目的,没有将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尽可能增大,甚至将前桅灯安装在错误位置,将本来安装前桅灯的位置错误安装了一盏闪光灯,且没有充分认识船尾增设探照灯的重要性,未对桅灯和探照灯进行连锁,不能正确显示船舶号灯。

滞留缺陷:

1.前桅灯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与完工图纸不符。

2.船尾两盏探照灯作为后桅灯前置等效措施,不能在驾驶台进行控制。

相关法规条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8.2.4.2 对于具有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 8.2.4.3 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 50m 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1.2.4.3上述 8.2.4.2 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 8.1.4 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

(4)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和照明设施(如已增设),并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该操作的提示;

(5)探照灯和照明措施(如增设)的安装应不能影响按照本章的规定装设的其他号灯的显示。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该轮按要求对相关缺陷进行了整改,将前桅灯前移至完工图纸要求位置,并对船尾两舷增设的探照灯接入驾驶台控制。

潍坊海事局安检人员对相关缺陷复查合格后,解除了对该轮的滞留。

案例引发的思考:

随着海洋牧场、海上平台、海上风电等海上工程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海上大件运输船舶被投入使用,此类船舶由于船长、船宽等尺度较大,以及大件货物载运等特殊原因,对船舶海上避碰操纵带来较大影响,如果船舶号灯错误安装、设备故障等问题将会导致其他船错误判断大件运输船舶的尺度、动态,很容易发生海上碰撞事故。

海事部门应加大对大件运输船舶等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号灯等信号设备的检查力度,同时做好相关安全提醒和教育,督促航运公司及船员正确安装及使用号灯等各类信号设备。

END

来源:山东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董家口海事局云登轮安检创新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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