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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燃料船舶面临双重风险?

2025-07-16 20:505560国际船舶网国际船舶网

在航运业绿色转型发展趋势推动下,特别是随着《欧盟海运燃料条例》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双燃料船舶的运营数量呈现显著增长。

最常见的双燃料船舶可同时使用传统燃料(如超低硫燃料油VLSFO)和液化天然气(LNG)

目前,与双燃料船舶管理相关的索赔案件有所增加,这表明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期租合同,都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先进燃料技术的应用。

近几个月来,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处理了多起涉及LNG双燃料运输船的索赔案件。

在这些案例中,传统燃料因未在保质期内使用而失效,必须进行卸载处理。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LNG价格低于传统燃料价格时,租船人为节省成本而尽可能使用LNG作为燃料。

这种做法给租船人带来了风险,因为卸载燃料的价值减损通常不在保险范围内。

国际内燃机协会(CIMAC)指出,虽然高硫燃料油(HSFO)的保质期可达2年,但极低硫燃油的保质期可能仅维持3-6个月。

对于极低硫燃油而言,3个月的储存期显得尤为短暂,特别是在天然气价格走低、船东倾向将其作为船用辅助燃料的情况下。

那么,船上燃料状态的监控责任应由谁承担?期租合同又应如何处理2种燃料的管理问题?

乍一看,似乎租船人理应负责燃料的使用,由其决定何时使用何种燃料,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期租合同相关条款-//

期租合同通常都会明确规定租船人提供燃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例如ISO 8217:2017标准)

BIMCO也于2021年制定了LNG燃料质量条款,对LNG燃料规格作出规范。

期租合同中可能还包含其他明示条款,要求租船人保证所供燃油在使用时符合船舶发动机的适配性要求。

此外,若因租船人指令使用特定燃料导致船舶发动机受损,租船人还需承担默示赔偿责任。

尽管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操作依据,但它们并未清晰界定燃料状态的监控责任,尤其是在燃料保质期管理方面缺乏指引。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船东有义务在船上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体系(SMS),其中应包含船东的风险评估和操作规程。

该体系需涵盖燃油加注程序、使用前的燃油质量评估/检测(作为燃油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不同油舱中不同等级燃油的监控要求。

安全管理体系还需明确关键设备与系统的信息(如推进系统),并制定具体措施以保障其可靠性,相关要求还应纳入计划维护系统(PMS)

对于采用双燃料动力的LNG船舶(以低硫燃油为备用燃料且其保质期可能短至3个月),船东应审慎更新安全管理体系与计划维护系统,扩展加油后的燃料取样与检测要求覆盖范围,以便实现对2种船载燃料的动态监控。

此类调整应以燃油寿命评估为基础,确保传统燃料在有效期内仍具备适用性,并在燃料切换过程中不会对关键系统运行造成影响。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在港口或通航密集水域,可能禁止使用LNG作为燃料;

·传统燃油通常需保留最低安全储备量,以确保紧急情况下可用。

因此,船东必须定期检测和监控2种燃料,确保船舶能够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否紧急)按要求完成燃料切换。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船东的燃料监控与检测要求可以免除承租方对燃料劣化风险的责任。

鉴于燃油易变质的特性,船东采取主动监测措施既合理且必要。

此举有助于避免因未履行合理谨慎的燃料管理义务而面临索赔,进而防止船舶在需使用传统燃料时因燃料失效而陷入困境。

在这一背景下,若未能建立合理、谨慎的燃料监控体系,可能被认定为在开航前及开航初期未能履行适航性义务(依据“CMA CGM LIBRA”轮搁浅案的司法判例原则)

//-租赁保管-//

在期租合同下,承租人在交船时及整个租期内所购燃油仍归其所有,但船东将以保管人(bailee)身份代为保管。

双方的保管关系原则上以租船合同条款为准(附条件保管),且船东通常负有妥善保管承租人财产的法定义务。

需再次强调的是,该保管义务并不意味着船东需对燃油自然劣化承担责任,但根据该义务,船东可能需履行与SMS体系类似的职责,即合理监控燃油状态,并在发现燃料质量异常时及时通知承租人。

除对双燃料船舶传统燃油的质量监控外,船载低碳燃料亦可能引发相关问题。

租用双燃料船舶的核心驱动力之一,在于可凭借其低碳排放优势,满足《欧盟海运燃料条例》等可持续性法规要求并获取收益。

以LNG双燃料运输船为例,运营方可通过联营(pooling)机制,将船舶在欧盟航线(包括进出欧盟及欧盟境内航线)使用LNG燃料的减排效益转化为实际经济收益。

若船东违反租约条款及/或未履行燃油监控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船载低碳/零碳燃料,则可能给承租人造成商业损失。

此类财务损失的计算可能较为复杂,尤其是在船舶租期未满一个报告年度的情况下。

对此,可行解决方案之一是船东与租船人在期租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赔偿机制,明确此类情况下租船人应得的财务补偿,从而避免复杂耗时的诉讼程序。

船东和租船人应共同关注双燃料船舶上的2种燃料的状态。

船东更应制定、记录并实施专门针对双燃料船舶的专项SMS燃料管理计划。

为预防和简化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在双燃料船舶期租合同中纳入以下条款:

·对2种燃料状态的管理、监控及向租船人报告的义务;

·当其中1种燃料不可用时采取的应对措施;

·因燃料不可用导致损失时的违约金补偿机制。

在可预见的未来,双燃料船舶将成为航运业的主流选择。

因此,提前制定科学的操作规范,并商定合适的租约条款是审慎之举,可有效避免未来出现复杂且代价高昂的租约问题。

来源: H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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