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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不满船员就开船行不行?

2020-09-11 16:031880全媒记者 周柳洁中国水运网

记者近日收到来电咨询:福州市地方海事执法人员在闽江干流巡航执法时,登上一艘满载砂石的货船检查,发现该船配有4名船员,分别是一类船长1名、一类二副1名、一类三副1名、一类三管轮1名。根据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应配足5名船员,缺一类轮机长1名,该船涉嫌未按规定配备足数船员擅自航行。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事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船所有人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到底是是怎么一回事

带着相关问题,记者向福州海事工作人员询问,相关办事人员作出以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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