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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1-04-19 18:21940全媒记者 康承佳中国水运网

4月19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国家发改委推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20〕1048 号)同时废止。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五条,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 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办法》强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 数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将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并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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