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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首航出海,被小船强行拦下!3个月后,法官发出1份海事强制令

2023-08-14 11:591100信德海事网

作出1份海事强制令

法官可能需要10分钟

化解5起错综复杂

标的额高达4000多万元案件

却可能需要

数家法院、若干法官、N次开庭

花费几个月甚至数年

但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

却用1份海事强制令

理顺了这5起案件的矛盾

今年4月的一天傍晚

在宁波象山某造船厂附近锚地

刚建成的货船“某达05”

拔锚起航

然而,与其他新船不同的是

“某达05”轮的首航没有任何仪式

而是趁着太阳落山

悄悄摸摸驶离锚地

当她驶出石浦港下湾门时

两艘不明小船突然尾随靠近

这时“某达05”轮突发主机故障

趁其降速后,被小船赶上之机

由7人强行登轮

硬是把“某达05”轮又驶回了出发锚地

这不是动作电影的片场

只是“某达05”

数次被拦截经历中的1次

可是,谁能想到仅仅3个月后

在这幕“全武行”

激烈对抗的双方企业

不但成功和解

还联合给宁波海事法院送来了

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在感谢信里,企业这样写道

“本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宁波海事法院就用'一件事'把标的额数千万元案子调好,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避免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彰显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公正与效率’。


 货轮首航出海,被小船强行拦下!3个月后,法官发出1份海事强制令,

事情还要从2021年两公司签订的一份船舶建造合同》说起。

2021年,深圳市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宁波某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

约定由宁波公司建造两艘5150DWT甲板货船,建造价格起初合计为4640万元,后又增加了100余万元的建造费用。

2022年5月,两船建造完成,经深圳海事局登记,分别被命名为“某达05”轮和“某达06”轮。

2022年9月,深圳公司与亚某达(深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达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经深圳海事局登记,两船的所有人均变更为亚某达公司。

在船舶建造之初,宁波公司一主要股东胡某又以个人名义与深圳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两艘船舶各25%的股份。

至2023年4月初,深圳公司共向宁波公司转账造船款3670万元,但因为多种原因,胡某又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深圳公司转回了730万元。

船舶建造完成后,为了尽早将船舶投入营运,亚某达公司又替深圳公司分2次向宁波公司转了共250万元,但双方还是产生了一系列争议:一是增加部分的造船费用究竟有多少;二是胡某转回的730万元属于股东投资款还是深圳公司向宁波公司的借款;三是深圳两公司是否付清足够的造船款,有权把其中的一艘船接走。

争议未解决,宁波公司不同意放船,而深圳公司又急于把船接走,留船和接船的矛盾迅速激化,终于演化成了本文开头船厂小船拦截大船并强行开回的惊险一幕。

在数次“强行”开船未果后,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只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宁波海事法院咨询本案。

并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了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希望通过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责令宁波公司放船。

“收到深圳公司的申请后,我们一边要求申请人尽快依法提交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的担保,一边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合议庭研判后认为,目前低迷航运市场行情,导致船价下跌,才是双方矛盾的成因所在。

为什么航运市场的不景气,会导致双方矛盾?

原来,糟糕的市场行情,让造船企业和船东都陷入了资金链极为紧张的窘境,加之双方前期约定的诸多模糊之处,进一步激化了彼此间的争议。

宁波公司要求深圳公司必须付清船款才能接船。

深圳公司则认为,其已经付清“某达05”轮的船款,另一艘“某达06”足以担保欠款,应允许其先接收营运“某达05”轮,等资金回笼后再付清“某达06”轮的建造款。

宁波公司坚持认为两船建造系两个不同合同,“某达05”轮的款项并未付清,至于胡某投资两船属于股东个人行为,转回的730万元应从实收的造船款里扣除。

宁波公司负责人坚决表示:“因为深圳公司没有足额付清建造款,我司资金周转不开,另一艘正在建造的万吨轮已因停发工人工资而陷入停工状态,再这样下去公司要撑不住了。

他们(深圳公司)要接收船舶必须付清造船款

经过初步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宁波公司称其已向其他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公司履行总船舶建造款扣除已支付3190万元后剩余的1700万元的支付义务。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双方都是民营企业,受到航运市场波动的影响,都陷入了经营困境。

法院应当践行'一件事'理念,尽最大努力以法治力量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亮明对一时遇到困难给支持的司法态度,尽力帮助企业减少诉累和不必要的损失。

“要破解困局,先保交船让深圳的两公司恢复'造血能力',然后再尝试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争取一揽子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这样分析思路。

在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向法院提交担保函的当日,宁波海事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宁波公司立即将“某达05”轮交付给深圳公司。

宁波公司对抗情绪较大,但经过法官的法治宣传教育,该当事人意识到应当采取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同意遵照海事强制令的要求向深圳两公司放船。

接到船的深圳公司代表感叹道:“我们是外地企业,对方是宁波本地企业,一开始我们没抱多大希望。

没想到宁波海事法院工作力度如此之大,作出海事强制令后仅用时一天就让我们接到了船,很好地保护了我们的权益。

都说浙江营商环境好,真是名不虚传

 货轮首航出海,被小船强行拦下!3个月后,法官发出1份海事强制令,

在执行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官看到时机成熟,把双方代表拉到一起,向他们分析案情和法律关系,寻求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

法官向当事人分析,本案除了宁波公司在其他海事法院提起的要求深圳公司支付1700多万元造船款之诉外,还包括对造船方宁波公司未按期交付船舶造成损失、船舶所有人亚某达公司对拦截船舶的侵权之诉,股东之间的投资争议等5个诉讼。

最终各案标的总和可能高达数千万元,还有诉讼费、律师费、涉及船舶建造的鉴定费等必然要支出的附加费用也可能超过100万元。

“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不包括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啊!为什么不一次性把账算清楚呢?”码头温度超过40℃,法官汗流浃背,但一番劝解情深意长、渐入人心。

法官提出的是一个站在企业发展角度,充满真心诚意的建议。

双方代表被这个建议打动了,都恳请法院作进一步调解,表达了一次性解决争议的愿望。

“那天确实很热,我们闷在屋子里也顾不上了,就想着趁热打铁,一鼓作气把大家的账目理清、把各方的心气理顺。

承办法官坦言。

整整一天的时间,法官为当事人厘清了事实,对齐了账目,结算清楚全部造船款。

对于730万元投资款性质的认定,法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

最终,各方当事人确认深圳两公司仍需向宁波公司支付造船款1500余万元。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初步和解方案: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分期向宁波公司支付剩余造船款1500余万元,如无法按期付款,各方同意出卖“某达06”轮以弥补损失。

同时,为了能够完成分期付款的目标,法官又对船东和胡某之间的投资纠纷进行调解,明确了各方的付款义务。

最终,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和宁波公司代表签署了和解协议,宁波公司撤回了在其他法院对深圳公司的起诉。

在签字现场,双方代表握手言和,和好如初,露出了久违的开心笑脸。

谁也没有想到,1份海事强制令的背后居然撒播着这样大的收获和希望……

来源:平安鼎、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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